6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强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红线”、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范畴,即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矿业权、林权、水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交易的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场所。
《办法》明确,由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由该办做好交易场所设立和变更等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督促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全省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会同工商、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具体来讲,省科技厅将负责科技资源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省知识产权局将负责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省国土资源厅将负责矿业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省环保厅将负责排污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省水利厅将负责水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省文化厅将负责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省林业厅将负责林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省政府金融办对产权、股权、债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负责。
在新设交易场所方面,《办法》要求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对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从事权益交易;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不含“交易所”字样的,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从事权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