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日前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成都已公布七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共67处历史建筑,实现了每个区(市)县至少保有两处历史建筑的目标。
《条例》明确,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等五种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被明确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