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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西安将加强道路秩序管理 现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交警夜查泔水车。资料图按照西安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1+1+9工作方案关于“发布西安市行政区内低速汽车、载货柴油汽车禁行区

交警夜查泔水车。资料图

按照西安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1+1+9工作方案关于“发布西安市行政区内低速汽车、载货柴油汽车禁行区域划定通告”的任务要求西安市公安局已代市政府拟定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及起草说明、风险评估报告。

目前,《通告》发布工作已进入到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环节。 6月13日西安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了《通告》(草案)全文并征求公众意见,征集意见工作截至日期为7月2日24时,在此之前,社会公众可在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之间拨打电话86755131或者发送邮件至gbw531@qq.com反馈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

为落实“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各项工作措施,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向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市民创造良好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发展形势和管理需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通行。

二、严禁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牵引车7时至21时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严禁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型、轻型载货汽车以及燃料种类为汽油的载货汽车7时至22时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四、严禁专项作业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特型机动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五、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在承运每项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通行证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区域的清运时间为每日21时至次日6时30分。

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线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市级公安交管部门会商确定,并办理相关通行证件。

六、严禁教练车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道路上进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培训工作;学员驾驶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必须有教练员随车指导,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通行。七、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以及其它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的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鸣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依法使用警报器。

八、倡导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全市公交专用道允许10座以上(含10座)大中型客车通行。

九、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严禁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通行。

十、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依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十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违规载人,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十二、严禁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各类非机动车、机动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活动。

广大市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上述车辆非法载客营运。乘坐上述车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各类摩托车、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上述车辆。

严禁上述车辆加装车篷、车座等添加物,已经加装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或自行无法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十四、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可以依法处理。

十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原有相关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七、本通告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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