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纪委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执纪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作出规范,并就坚决防止滥用执纪审查权、做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督办工作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违纪者态度成量纪重要情节。
省纪委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线索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对执纪审查对象存在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先于其他问题查处和通报。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省纪委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把违纪行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作为定性量纪的重要情节。二是把违纪者本人态度作为量纪的重要情节,违纪者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从轻处分,同时注意防止以违纪者本人认错态度好为由,不顾其违纪事实无原则地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三是把违纪者本人的一贯表现作为量纪的酌定情节,但不得偏离量纪原则处理,防止片面以一贯表现好代替纪律的惩戒。
《意见》提出,要规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信访举报件的处置流程,加强督查督办,防止量纪处理畸轻畸重。下一步,省纪委将加强对派驻纪检组、下级纪委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放任不管,该处理而不处理、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将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