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原分部门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通知》指出,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通知》要求,收费单位应在其网站或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按要求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费年度收支情况。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