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其中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999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829.12元。
一、最高缴存基数及最高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996元3倍计算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999元。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829.12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最低缴存额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确定的2017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8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64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810元、164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90.5元、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