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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在邢台,保障房太紧缺?交钱就能办理?还有人给代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本地焦点
核心提示:“这段时间保障房紧缺,交5000元,就可以为您代办保障房资格……”近日,在邢台微信朋友圈流传着这样一则消息。记者从市住房保

   “这段时间保障房紧缺,交5000元,就可以为您代办保障房资格……”近日,在邢台微信朋友圈流传着这样一则消息。记者从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获悉,这是借保障房名义进行诈骗,目前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请勿相信“收钱可以办理保障房”的诈骗活动。

       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能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配租需求,可实现应保尽保。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实行随时受理机制,所有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这位负责人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申请取得资格;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应到暂住证或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取得资格。

       这位负责人介绍,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从准入条件设置、资格审核程序、电脑摇号配租,到信息全面公示、监督举报制度,实现全程阳光操作。

       “住房保障部门未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或代理机构代办保障性住房相关手续。”这位负责人提醒,请广大群众切勿轻信“交钱就可以办理保障房”的谎言,以免给自己的家庭财产造成损失,贻误正常办理时机。一旦发现任何个人、中介或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代办保障性住房相关手续的现象,您可立即向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区住建局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牛城晚报)


附1


监督举报电话


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252233


桥东区住建局:5259808


桥西区住建局:7612005


开发区城建局:3636161


附2


邢台市市区2017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市区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第一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在市区实际居住。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按照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4、家庭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6、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第二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低收入家庭)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在市区实际居住。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保障家庭。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17年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14元的0.8倍以下,即21851元/人以下),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按照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4、家庭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6、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第三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在市区实际居住。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按照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3、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17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7314元的1.8倍以下,即49165元/人以下),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家庭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6、未享受房改及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3、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8倍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可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收入不受限制,但必须收入稳定、有能力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


3、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行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或取得居住证。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第一类、第二类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5年之内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2、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5、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6、父母在市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身申请人: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仍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二、申请住房保障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第一、二类住房保障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居住证;


2、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所租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租住(含借住)个人住房的,需提供所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租赁(或借住)证明〕;


3、收入状况证明(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5、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治病的,需提供卖房协议及治疗费用证明(甲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收据);


6、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


7、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第三类住房保障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


2、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所租房屋的租赁证


或租赁协议,租住(含借住)个人住房的,需提供所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租赁(或借住)证明〕;


3、收入状况证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提供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收入不受限制,不需提供);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5、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上述材料外,同时提交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劳动(聘用)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营业执照或居住证。


外来务工人员中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购房申请人需提供满一年的劳动合同。


外来务工人员中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购房申请人,需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如无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由经营场所的经营部门出具在此地经营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无营业执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社区出具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中持有居住证的购房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


6、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审核机构调查核实及公示其有关信息。


三、申请住房保障程序


(一)申请第一类、第二类住房保障程序


1、申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社区居委会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所反映信息是否一致,向申请家庭出具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告知书。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通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查档取证,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工作实行“双审核、双签字”制度,应由两人完成。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房管、税务、人社、工商、金融、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房产、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联审。并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采取入户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提出复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级主要媒体、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4、发证: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个人),经区政府同意后,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纳入轮候分配序列。


5、备案:发证后5日内,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名单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申请第三类住房保障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程序:


1、申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社区居委会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所反映信息是否一致,向申请家庭出具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告知书。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审查工作实行“双审核、双签字”制度,应由两人完成。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在公示期满后,将申请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4、发证: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个人),经区政府同意后,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5、备案:发证后5日内,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名单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程序:


1、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供担保。无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到居住地所属办事处或居住证所属地的办事处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经公示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在公示期满后,将申请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4、发证: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个人),经区政府主管区长同意后,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5、备案:发证后5日内,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名单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应与市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一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单位予以登记、公布,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逐级报用人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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