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在南京联合召开《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宣布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令医患关系长期陷入困境的“医闹”将面对法律零容忍,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进入法治轨道。
破解困境:纠纷处理模式“大修”
正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所言,中国一直有着和谐的医患关系,宋《文正公愿为良医》中就有“不为良相,但为良医”一说。然而,当下医患关系却陷入了囚徒困境。医生小心翼翼,生怕出现1%的失败。立法调研中,医生和患者都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局面令人揪心。
破解医患关系难题不能光靠“理解万岁”,关键靠制度。当前,社会处于转型阶段,社会矛盾与冲突不断增多,医疗领域尤为突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出现了“肠梗阻”,医闹等极端方式维权才有市场。这次立法,是对过去处理医疗纠纷依靠旧模式的一次大修。
副省长蓝绍敏认为,条例以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主线,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纳入法治轨道,为解决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深化综合医改、建设健康江苏提供了有利条件。政府各部门的实施,关键在于构建源头防范体系、依法处置机制、风险分担格局、和谐医患关系。
医者安心:对“医闹”零容忍
条例重点调整和规范了医疗领域中的医患行为,明确对医闹、暴力伤医行为“零容忍”。条例列出了患方行为黑名单,包括冲击或者占据诊疗办公场所,封堵通道;在医疗结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等。以往,面对这些行为,医院和相关机构一筹莫展,现在,条例明确赋权,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邵木金说,按照条例,公安部门将规范现场处置,进一步细化完善医患纠纷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各级公安机关接到涉医报警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控制态势,坚决果断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案件发生一起、查处一起。
“这一条让医务人员安心很多!”南京鼓楼医院党委书记彭宇竹感慨道,“现在从医的环境太严苛,报考医学院的学生也越来越少了。这一条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期待能贯彻到实处,有重大纠纷的时候能第一时间见到我们的保护神。”
患者安心:“知情权”有法律保证
条例进一步梳理并明确了患者哪些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第十三条明确,诊疗活动中,患者有权利知晓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要求医生在实施替代医疗方案时也需要告知患者。
“作为医务人员,我们更加强服务意识和业务学习,提高为患者服务的能力。”江苏省人民医院院长唐金海表示。南京鼓楼医院消化科副主任医师张明在医患沟通方面非常有经验。他说,住院患者多数病情复杂,有可能因为病因不明需要反复检查或治疗,均需如实告诉患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预后以及可能的治疗手段,“临床医生不能杜绝纠纷发生,但是可以预见纠纷的出现,并及时化解纠纷”。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云建议,一旦发生重大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公安机构可以及时向患者推荐医学专业律师,容易得到患方的认可和授权委托。张云代理过两例涉及患者死亡的重大医患纠纷案,一例是2016年南京博大肾科医院女患者颈部穿刺死亡案,另一例是今年3月迈皋桥医院女童死亡案,患者采取围堵医院大门、网络媒体发帖等方式,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专业律师代理与医院沟通后,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和社会负面影响迅速缓和,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平和地解决了争议。
各方有责:各司其职,调解为主体
条例借鉴国外处理医疗纠纷经验,通过规范院内调解,完善纠纷调处机制,提高医院参保比例等方面,在化解医疗纠纷机制上实现了新突破,引导群众向依法理性维权回归。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屹认为,条例制度创新,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可操作性很强。加强了人民调解作用,涉及诸多社会关系的梳理和矫正,涉及诸多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正义。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处置医疗纠纷中的职责及具体分工,将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上升为法规,打破原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二元鉴定模式”。今后在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工作中,除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各司其职。
实践中,调解发挥了重大作用。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说,今年以来,全省156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医患纠纷1912件,成功率95.8%以上,其中576件重大疑难医患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黄屹律师特别为立法者的科学民主态度点赞:“条例第40条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的规定,是条例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