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操作细则
2017年奖励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细则
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100元,直至亡故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一寸免冠照片近照两张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加快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重点新增了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的内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6月22日,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与情形、资金来源与发放、确认程序等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2017年奖励对象个人申请时间为6月22日起至9月30日,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A.夫妻一方符合条件奖一方
双方符合条件奖双方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指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含退休);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以上三类人员)。
第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指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第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
B.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当月开始计发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
C.当年1月至3月向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一寸免冠照片近照两张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和《个人诚信承诺书》,由所在单位核实、公示并确认,或由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并由乡级初核、县级确认。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