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枪还未拔出,司机就急着将车开走。结果,未拔出的油枪被拉伸弹开,砸到加油站工作人员脸部,致使左眼受伤。记者昨日从合肥蜀山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该司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管某在加油过程中,未通过后视镜观察便发动汽车。此时,加油尚未结束,油枪尚插在加油口。汽车开动后,将挂在加油口上的油枪拉伸弹开,砸到站在加油机器旁的王某脸部,致王某左眼受伤。管某听到叫声后下车,将眼部受伤的王某送往105医院救治。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管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支付了王某赔偿款20万元。
蜀山法院审理认为,在加油站这一特殊环境之下,管某具有检查加油是否完毕、油枪是否拔出、是否符合点火启动条件等安全注意义务,应认识到,若未尽上述安全注意义务,会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本案不是意外事件。
法院还认为,此案侵犯的并非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而是公民的个人健康权利,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管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