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正文

全球报道: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开始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8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水生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提请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高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等。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