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2605元,缴存比例仍为11%。单位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6月28日起可以开始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260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