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修?找谁修?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答案。7月1日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商品房的保修期要写在合同里,且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但装修、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在保修范围内。
开发商交房之日起——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开发商与业主自行约定
第一重保障——验收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分户验收
办法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房屋质量问题,办法明确了我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验收一直是令购房者烦恼的事情,比如外墙渗漏等问题,已成为近年来房屋消费中投诉的热点。办法规定,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楼盘竣工后,未经验收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楼盘竣工后,开发商应当依法对项目规划要求是否落实、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等事项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开发商应将综合验收报告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重保障——保修开发商保修期,须从交房之日起算
针对当前市民反映突出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办法明确要求施工方和开发商必须承担保修责任。
办法指出,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商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即使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该商品房已竣工多年且过了施工方承诺的保修期限,开发商也应该按照其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所载明的保修期,从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之日起算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房屋出了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免费维修。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开发商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但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