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人社热线周”接听热线最后一天,省人社厅与社保相关科室的负责人来到华商报社接听热线,一个半小时共接听热线近40个,记者列出最为关注的。
1、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啥时到位?
答:按照国家规定,今年按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需说明的是,这个调整水平指全省退休人员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目前,调整养老金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家,待国家批复后正式印发全省执行。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能否转移?该如何办理?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今年缴多少费?
答:目前,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转移接续,真正实现了“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内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省转移的,除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外,还要转移统筹基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只需将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新就业单位,即可轻松实现转移接续,所有手续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根据省统计局数据,2016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626元。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额在4930元~12325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上下限分别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
3、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政策如何规定?
答:2007年省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政府在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按10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补助6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
2011年,将享受困难人群重点补助的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2017年,省人社厅联合省卫计委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全额资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确保参保率达到100%。
4、在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方面有哪些倾斜政策?
答:5月,省人社厅联合省卫计委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大病保险制度,从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新增资金中,拿出不少于30元,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倾斜用于提升大病报销比例等,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同时,严格控制非合规费用,县级医院控制在5%以内,省市级医院控制在8%以内,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5、建筑业农民工工伤后就医费用如何报销?
答: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建筑业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一是完善参保政策,建筑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项目参保,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二是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项目参保,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是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业,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