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宁夏“蓝天碧水 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在全区部署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工作,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内逐年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以下简称“重污染天气后评估”)。
《通知》显示,此次开展的重污染应急预案后评估工作将贯穿“十三五”期间,后评估时间区间为前一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重污染应急预案后评估工作,由各地级市政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的重污染天气分级标准,通过统计重污染天气发生情况、分析重污染天气成因、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评估舆论疏导情况、总结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及评估应急响应措施的效益和影响、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信息报送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等,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通知》提出,对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开展重污染天气后评估工作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将由自治区“蓝天碧水 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约谈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据了解,通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评估工作,能及时查找应急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对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效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水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