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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男子酒驾摩托出车祸身亡 同桌吃饭人被判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据安徽商报报道 几名同事一起聚餐,席间都喝了酒,饭后一男子骑了一同事的摩托车离开,然而,这名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在半路上

据安徽商报报道 几名同事一起聚餐,席间都喝了酒,饭后一男子骑了一同事的摩托车离开,然而,这名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在半路上发生了单方事故,摩托车撞上了路牙。男子连车带人重重地摔在地上,最终因伤势过重离开了人世。事发后,该男子家人一纸诉状将摩托车车主,以及一起吃饭的其他同事诉至法院。近日,此案终审有了结果。

汪某(化名)、刘某(化名)、徐某等5人是同事关系。去年3月22日,汪某邀请4名同事聚餐,席间每人均不同程度饮酒。饭后,徐某先行独自离开,汪某驾驶刘某的摩托车离开,刘某等其他3人一道回了单位宿舍。当晚21时许,意外发生了,汪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沿方兴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都路交口附近时,摩托车前轮撞上路牙,摩托车倒地向前滑行,致汪某受重伤。随后,汪某被送往合肥市滨湖医院急救,遗憾的是,经抢救无效,汪某当晚身亡。

合肥市交警支队经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汪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为了讨一个说法,汪某的家人将当晚与汪某一起吃饭喝酒的4名同事起诉至法院,要求摩托车车主刘某赔偿25%的损失,要求其他3名同事各自赔偿5%的损失。

[法院判决]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徐某在聚餐结束后先行离开,无证据证明他知晓汪某将驾驶摩托车,因此认定徐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将车辆交由汪某使用,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另两名同事应当各自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刘某赔偿汪某家属各项损失17.8万余元,另外两名同事赔偿汪某家属3.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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