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自2017年7月24日起施行《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学校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内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不仅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此次也将纳入实施范围。其中西安市莲湖、碑林、新城等3个市辖区,以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办法》要求,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要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食谱方面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实现国家试点县2017年底、地方试点县(市、区)2020年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