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我市就有关住房交易政策进行调整。昨日,市房管局就这一最新限购措施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这些情形与本市户籍居民
家庭执行同等政策
根据细则,具备以下情形的,视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相关购房政策,包括本市集体户籍或西咸新区户籍居民家庭;因就学将户籍迁出,能够提供原户籍登记在我市相关证明材料的;驻陕部队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证明的;入伍前户籍属我省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原户籍证明的;符合我市军转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市军转办证明材料的。
对符合《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件,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由引进人才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个税证明时间节点
从购房前的25个月算起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或生育保险均可)的时间起算点,应以购房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
已退休或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届满的,提供退休前2年的社会保险或参保年限届满的证明。
2017年6月28日以前,已在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中提交合同网签信息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原政策执行。未提交合同网签信息,但已签订购房协议,且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的,持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按原政策执行。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住房交易及限购政策,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及时向购房人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对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申报材料的核查。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将取消购房资格
购房人应对提供的购房资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实,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对存在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经纪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必须解除买卖合同,同时,取消购房家庭成员在我市的购房资格。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限购区域的购房资格审查工作;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购房资格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