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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横山区邮政储蓄城关支行违法违规操作,伙同诈骗犯冒用他人身份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1  来源:新浪微博
核心提示:近日,当事人苏某找到笔者,要求媒体援助,揭露违法犯罪分子假借自己的身份信息骗取贷款,嫁祸于自己,还自己清白。 经当事人苏

    近日,当事人苏某找到笔者,要求媒体援助,揭露违法犯罪分子假借自己的身份信息骗取贷款,嫁祸于自己,还自己清白。 经当事人苏某的口述,得知此事件之前已有媒体人在微博等媒体上面报导过此事 (下有微博截屏)

       当事人苏某在2017年1月1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传唤才得知有人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榆林市邮政储蓄银行(原横山县城关支行现更名为横山区城关支行)的一张银联卡(绿卡通)和一笔融通汇信公司抵押借款276507元的业务,当事人苏某是嫌疑人被传唤的,苏某配合市公安局人员做了详细的笔录并声明自己从未在该行办理过任何业务及没有办理过上所述抵押贷款 。[附当事人在榆林市公安局证明材料复印件]

       笔者本人虽不是经常性的去银行办理业务,偶尔也去,有一次由于本人不慎将身份证丢失,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去银行办理业务,银行还不认可临时身份证。我就想不明白当事人苏某没有丢过身份证,更没有去银行办理过银联卡,哪位高人竟然可以办出当事人名下的银联卡,真是艺高人胆大。

        笔者经过了解类似的车辆抵押贷款公司的业务流程得知,大多数咱们本地的公司都是和外地金融担保公司合作,当地公司只负责招揽生意,现场审核证件,办理书面手续,把资料通过网络上传到外地公司,外地公司凭当地公司的上传资料复印件审批核准,由于外地公司负责放款,合作的两家公司经过之前的约定在业务中抽取利润,那么原件及人员身份的核实如当地公司不负责,提供虚假的信息,虽然是汽车抵押,只是提供汽车的相关证件复印件,照片等,真正放贷出钱的公司并看不到实物,这样就增加了外地金融公司被骗贷的机率,本事件中就是有位“高人”拿当事人苏某的一辆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为陕KV7933的车辆照片复印件及苏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15年2月11日骗的贷款276507元。

        苏某本人曾在2011年8月29日用上述车抵押借过款,并与2014年10月13日本息全部还清,并于当天在榆林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解除抵押(有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为证,

       此次抵押贷款疑某位“高人”用某种手段从上次抵押公司得来的信息来骗贷的,在此骗贷事件中要想成功实施,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外地金融公司发放借款必须打入申请贷款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内,那么就是说和金融公司车辆抵押贷款要成功实施必须要有两个重要环节。通过第一个环节是当地的公司和骗贷者的合谋上传虚假的信息给外地金融公司,第二是骗贷者要和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办理他人身份证信息的银行储蓄卡,要使这个骗贷成功,这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即使当地公司上传了虚假信息骗取外地公司的信任,没有银行工作人员的合作办理他人身份证信息的储蓄卡,犯罪分子的企图再怎么完美也只是个妄想,很显然银行工作人员在这笔贷款中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诸如此类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榆林市邮政储蓄银行横山区城关支行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其它原因在此事件中和骗贷者应为共犯,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密函等,给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那么构成此罪即:(一)必须具有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二)具有其它重要情节。此事件中骗贷者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信息,骗取贷款达276507元,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法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密函等,给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的规定,该事件中的276507元数额达到了立案标准,而且至今未还,也就是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司法部门对涉案人员不绳之以法,那么当事人就永远得不到洗雪沉冤的那一天。

       笔者认为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因工作人员属于其单位,但不履行银行职责,而擅自做出违反规定或禁止的行为,此行为超出职务的行为,骗贷者是拿什么证件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骗贷者是拿什么证件在银行办理的银联卡(注明 当事人苏某的身份证从未丢失过)呢?那么银行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是很显而易见。如果是过失行为,银行何不把监控录像公示于众,这样不是一目了然吗?那么事发后当事人苏某本人拿自己的身份证前来横山区城关支行,调取办在自己名下的银联卡流水账单和办卡资料时为何遭到该行行长张毛鹏的拒绝呢?反而要求当事人若要调取需配合法院或公安局、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才给调取,而且还要等至少10~15天后才能调取,张行长是否熟练朗读过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并且对当事人苏某大呼小叫,蛮横无理的叫嚣半天,难道此事件与这位张行长有所瓜葛吗?笔者思来想去,张行长的言行举止不由得让人联想,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莫非是张行长授意的?一个服务于大众的工作岗位,不认真服务履行岗位职责,在手下与犯错在先的情况下,不主动处理矛盾,化解矛盾,澄清事实,而是态度蛮横,摆出领导的架势,万般刁难,一味的纵容,包庇手下,试问这位行长,习主席提出的“敢担当”是理解有误区吧?“敢担当”不是有胆量去承担手下犯的错,而且不是承担错,而是推脱责任,你一马当先,侠肝义胆壮烈的场景,应该是《水浒传》好汉的风范,真不像共产党队伍里领导的风范,是不是“十八大的精神”就根本没有学习啊?

       回顾事件的全过程,其实挺简单就可以水落石出,银行出示监控录像,办卡时真人身份识别照片,以及办卡时表格中的签字、指纹,就可以锁定是哪位“高人”使用的什么伎俩?运用什么手段来办理的这张在这件骗贷的犯罪活动中起到“t”举足轻重的银联卡呢?究竟是“内外勾结”?还是“移花接木”?让事实大白于天下,让有过这样行为的犯罪分子早日落入法网,让有这样企图犯罪心理的早日打消念头。用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例来警示教育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受害者一个清白。

       

        这么办何其不好呢?

      (笔者静候相关部门最坦诚最真实的回应)

(文章所有图片为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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