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记者从宁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了解到,我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企业和个人将告别只能向供电公司购电的历史。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进入我区的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售电公司还必须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具备高级职称和3名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等,售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少于20人,至少拥有2名具备高级职称和5名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等。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按照国家和我区电力交易有关规定,售电公司也可跨省跨区购电;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区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