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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广西自由职业者有望缴存公积金 拟通过2种途径申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住房公积金原本只是面向单位职工的福利优惠,今后缴存面将进一步扩大,缴存门槛进一步降低。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

住房公积金原本只是面向单位职工的福利优惠,今后缴存面将进一步扩大,缴存门槛进一步降低。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该意见稿有哪些亮点?7月10日,相关业内人士对此给予了解读。

覆盖人群有哪些?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缴存门槛降低

根据《征求意见稿》,可以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且具有缴存所在地户籍或居住在缴存所在地,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这意味着,把住房公积金此前没有覆盖的人群基本都覆盖到了,包括个体户、志愿者、律师、进城务工人员等自由职业者及中低收入人群都纳入了覆盖范围。”相关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原先住房公积金只是面向单位职工的福利优惠,如今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得到进一步扩大,缴存门槛进一步降低。

据悉,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如何缴存公积金?拟通过两种途径申报,缴存档自己定

缴存面扩大了,个人该如何进行公积金缴存呢?“拟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申报:一是到公积金中心进行个人申报,二是可以委托银行或者是人力资源机构进行代办。代办费用由公积金中心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参加缴存的个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手续费用。”业内人士指出。

要特别提醒缴存者的是,缴存公积金的档数,由个人自己定,个人能够承受哪个档次就按哪个档次来进行缴纳并计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按各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16%,最高不超过24%。以南宁缴存职工为例,目前南宁住房公积金区直分中心缴存职工缴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个人自愿缴存者每月最低缴存金额为224元,最高缴存金额为336元。

根据意见稿,个人自愿缴存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就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了。

贷款额度怎么定?拟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积金贷款额度拟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你个人缴存的贡献越高,你有可能获贷款额度越高。”业内人士分析指出。

但是,一旦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个人自愿缴存者账户将自动封存。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账户才启封,且连续缴存时间要从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那么,申请到公积金贷款后,是否就能停缴了?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而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如果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按约定继续缴存公积金,或者虚构理由办理转移合并或停缴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记者 凌剑伊)

温馨提醒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寄至: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1312室(邮政编码:530028)。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gxzfgjjjgc@163.com。

联系人:卢钊

联系电话:0771-2366116

【相关新闻】

南宁发通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

发商变相拒绝公积金贷款 将暂停新项目开发审批手续

“签预售协议的时候,置业顾问明确告诉我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但交完定金后,置业顾问却称如果使用公积金贷款,就不能享受优惠。这不是变相拒绝我使用公积金贷款吗?”南宁市民王女士最近在购房时遇到这么一件“添堵”的事情,“这不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连日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服务部、法规科组成的行政执法调查小组,走访调查了多家楼盘,并开展相关政策宣传。走访中发现,南宁市一些开发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以各种理由和形式变相拒绝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具强制性保障性

为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纠正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和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良行为,昨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政策。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允许购房人选择公积金贷款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市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南宁市销售商品住房时,要将项目“五证”报送管理中心进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部取得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后一个月内,应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通知还要求,允许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内的付款方式中,必须主动标注有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允许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大厅摆放有关允许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宣传资料,并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公示系统中的“项目概况”上自行公布和标注在售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内容。

加强执法查处房企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取消购房优惠、不合理约定购房款支付期限等方式,增加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对被投诉楼盘的排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处以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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