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我省提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变,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我省提出,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省文物数据库系统,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和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文物保护管理体制,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严格落实“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要求。
我省将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城乡基本建设规划阶段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充分考虑文物的分布,逐处落实保护措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有明确的原址保护等措施,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我省提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职、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损毁的相关负责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