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7月1日起《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该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也在逐步落实。昨日省住建厅向外公布,该厅牵头起草了《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住宅质量保证书(征求意见稿)》、《住宅使用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装修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签订合同前,出卖方应向买受方出示《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并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该商品房基本情况”中,提出商品房装修质量及标准约定,里面包括:该商品房套内为全装修交付标准,全装修质量及标准不得低于《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标准,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划、设计的变更”中,提出设计变更方面,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装修设计文件,涉及该商品房装修标准、风格、档次,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书送达买受人。
《征求意见稿》十九条“不动产登记”中提出,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验收的同时,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验收后不超过90天内,办理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买受人委托出卖人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证书交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将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证书领取凭证交给买受人。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按上款约定时间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合同中的三种方式处理。
公众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向省住建厅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详细内容可登录省住建厅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