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围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标准界定、申报流程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维护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配合推进“两孩”政策平稳落地。
A
扩大支付范围
■将分娩期内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等6种内科疾病的情形,纳入生育保险按项目付费范畴
■将分娩期内发生腹部伤口感染、合并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等7种外科疾病的情形,纳入生育保险按项目付费范围
■将年龄小于20岁或大于50岁流产、并发内、外科严重器质性疾病等12种情形,纳入高危人工流产范畴,有效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
B
提高待遇标准
■将原来针对晚婚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的规定,调整为凡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女职工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生育津贴的基础上,普遍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将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原来按照定额或限额支付,调整为参照分娩期内生育并发症或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支付标准执行
■对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由原来按流产的待遇标准支付,调整为按实际发生的支付项目确定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C
规范待遇衔接
■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人员,依据中断缴费时间长短及是否足额补缴等情形,分别确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对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对应的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既保证了参保人员及时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又维护了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D
规范待遇享受
■女职工要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持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要经本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要为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
■女职工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须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对于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要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并纳入居民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境外(含台港澳地区)发生的生育保险相关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生育津贴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
优化申报流程
■明确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的期限、所需证件、方式以及委托他人办理等情况的相关规定
■明确规定对于因生育需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须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夫妻双方在本市均无直系亲属的参保女职工,可申请办理异地分娩手续,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可放宽至具备助产资质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在异地或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