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省司法厅获悉,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探索特定类型纠纷非诉调解和公证程序前置试点,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意见》明确,婚姻家庭、继承、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债权债务类等纠纷,起诉到法院可以移交公证机构调解;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办理公证事项;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依法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意见》要求,法院与公证机构要建立对接工作平台,共同设立公证咨询窗口、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对接平台。要健全对接工作机制,建立登记立案前的委派调解、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探索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建立信息档案相互查询通报机制。要规范对接工作程序,公证机构调解的纠纷要书面记录调解过程;经公证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法院与公证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对接机制的完善。要引导当事人选择包括公证在内的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向纵深发展。
(通讯员 彭继友 记者 李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