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建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实施办法》,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规范执法行为。
《办法》规定,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服装配备标准,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财力,自行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种类中选择确定。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减半配发制式服装。
根据规定,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制式服装根据气候配发不同品种,确定使用年限。江西省服装配发统一实行亚热区标准。
连帽雨衣、反光背心按公用品管理,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执法工作实际调配、发放、回收,仅限一线执法时穿着,使用完毕后由单位保管,个人不得占用。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此外,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应当报省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赠送、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