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12年前托人代办结婚证,不曾想对方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均写错。如今,丈夫已与他人结婚,自己却因为婚姻关系法律上不认可、户籍信息登记“已婚”而进退不得。
19日,梁兰的第10次官司在达州宣汉县人民法院开庭,她状告宣汉县民政局和最初给她进行结婚登记的庙安乡人民政府,要求更正自己的婚姻信息,主张自己的“结婚证”合法有效。
1
离婚不行
能否拿法院裁决书到户籍部门,要求把婚姻登记改为“离婚”?
“达州市通川区改不了,公安局说不是判决书,是裁定书。”
2
未婚不行
能否尝试把婚姻登记改成“未婚”?
“镇派出所说不能改,要有依据”
3
再婚不行
能否再婚?
“民政局说我没有离婚证、判决书和调解书,一样都没有,怎么改正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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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前托人代办结婚证,不曾想对方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均写错。如今,丈夫已与他人结婚,自己却因为婚姻关系法律上不认可、户籍信息却登记“已婚”而进退不得,甚至遇到心仪的结婚对象,也在登记结婚时因出示不了离婚证,而化为泡影。
因为婚姻问题处处碰壁,达州女子梁兰从2011年起打了9次官司,均没结果。19日,梁兰的第10次官司在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开庭,她再度状告宣汉县民政局和最初给她进行结婚登记的庙安乡人民政府,要求更正自己的结婚证信息。
庭审
焦点仍是结婚证是否合法
19日,梁兰要求更正婚姻信息的案件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围绕梁兰持有梁祝的“结婚证”是否合法展开。
原告梁兰认为,自己持有 “梁祝”与桂承森在1995年办理的结婚证合法有效,至于名字和身份证号错误,属于瑕疵,因此请求更改婚姻信息。梁兰认为,结婚证上的信息错误,应该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不属于梁兰自己的责任。梁兰律师主张,“梁祝”与桂承森当时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因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未严格依法审核导致结婚证有瑕疵。两被告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结婚登记有瑕疵,但是不影响婚姻合法性,但被告把婚姻登记无效的原因归于原告梁兰一方。
被告宣汉县民政局表示,梁兰持有的“梁祝”“结婚证”不合法,原因是不按婚姻登记程序登记,被告宣汉县庙安乡人民政府表示同意宣汉县民政局说法,认为该“结婚证”不合法。
在法庭上,梁兰提交了新旧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生育证;结婚证和生育证照片系同一人的司法鉴定;“梁礼祝”改名“梁兰”的证明。此外,梁兰还提交了宣汉县庙安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桂承森与梁礼祝办理了婚姻登记等60多页的证据。
最后,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对话
梁兰:我只想证明婚姻合法
成都商报记者:为什么一直想证明自己和桂承森的婚姻合法?
梁兰:我有结婚证,从1995年到现在,法院9次都没有判我的结婚证撤销或者无效,都没有判下来,都是驳回;为什么他可以改成离婚呢?凭什么?
成都商报记者:你有没尝试拿法院裁决书到户籍部门,要求把婚姻登记改为“离婚”。
梁兰:(达州市)通川区改不了,公安局说不是判决书,是裁定书。
成都商报记者:一直打官司有没有意思?
梁兰:亲戚和朋友说,可以尝试去改成“未婚”,镇派出所说不能改,要有依据;本来自己就有娃儿,为什么要改“未婚”呢。
成都商报记者:一直想证明婚姻的合法性,主要是考虑的是什么?
梁兰:一是娃儿,将来工作等会不会受影响;二是考虑到自己,贷款贷不了,想和自己喜欢的人办结婚证,也办不出来。民政局说我没有离婚证、判决书和调解书,一样都没有,怎么改正婚姻状况?
成都商报记者:如果这次被驳回,怎么办?
梁兰:一直打下去是为了证明自己和桂承森的婚姻合法,如果证明是合法婚姻,再和桂承森办理合法离婚,拿到离婚证。
律师
要证明事实婚姻需搜集更多证据
四川省律协民商事委员会副主任张承凤介绍,看到成都商报报道后,梁兰和桂承森之间应该存在“事实”婚姻,两人一起生活16年,并有一孩子。张承凤表示,深感梁兰的不易,这么多次官司依然还为自己的婚姻关系上诉,就想证明自己和桂承森存在婚姻关系。为证明自己和桂承森的婚姻关系,提前做足充分的准备,张承凤建议搜集更多有力证据。
一是,结婚证是真实的、编号、公章是真实的,证件上的照片是原始的并没有更换,可以做司法鉴定,鉴定出没有私下更换过,可以成为合法合法婚姻的有力证据。
二是,可以从孩子方面,孩子出生证明是有力证据之一,孩子跟着父亲姓桂,并有证明自己和父亲桂承森共同生活的事实,桂承森也能确认孩子的事实,说明还是有父子血缘关系,也可证明梁兰和桂承森的婚姻关系。如果桂承森不承认孩子,可以通过孩子和桂承森做DNA亲子鉴定,证明孩子与桂承森之间是否有存在血缘关系。
另外,梁兰可以到桂承森所居住的老家(婚后共同生活的地方),拿着自己和桂承森的结婚证出生证照片,找当时邻居,通过走访的方式调取证据,梁兰是否在桂承森老家和桂承森生活过,两人是否生有子女的婚姻事实,以及双方何时闹离婚等信息,这种信息越多越好。“这些都是可以作为梁兰和桂承森婚姻关系的有力依据”张承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