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我市二手房交易可网上办税
试点范围包括主城各区、永川区,其他区县将逐步纳入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地税局获悉,从8月1日起,我市将在主城区和永川区启动存量房交易办税制度改革试点。届时,市民办理二手房交易税费,预审环节在网上就可以轻松搞定。
买卖二手房,究竟要交哪些税?为此,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地税局,梳理了相关内容。
办税更方便
为压缩办税时限,提升办税体验,重庆将于2017年8月1日起,启动存量房交易办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据了解,存量房交易办税的办理范围为免征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住宅买卖交易,办税人员先提交资料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按规定时间到大厅办理,5分钟可搞定。线上+线下,两步轻松办税。
第一步,网上申请(登录重庆电子税务局)
卖方,选择“涉税事项申请”,点击“我要卖房”,录入房屋信息和卖方身份信息。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须填写家庭成员信息。
买方,核实卖方录入信息,录入买方信息后,提交税务机关预审。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宅可减征契税,需填写家庭成员信息。
第二步,办税大厅办理(预审通过后,买卖双方在约定时限内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大厅)
走“网上预审通道”,享受“一窗式”快捷办税服务。未纳入试点的交易业务仍按现行办税制度和流程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双方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需提供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本人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相关信息完成实名认证。
试点范围扩大
今年5月25日,我市在南岸区、九龙坡区和江北区开展存量房交易制度改革试点。经过近2个月的试点,南岸单日线上办件占总办件比例在逐步提升,网上申报赢得纳税人的认可和欢迎。
基于此,市地税局在南岸、九龙坡和江北试点基础上,决定从8月1日起,试点区域将扩大到渝中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等。市内其他区县将逐步纳入扩大试点范围。
据了解,此次试点范围为个人住宅买卖交易,仅限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之间住宅交易。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凡是通过线上提交涉税资料和预审申请的,税务机关预审通过后,会将核定的房屋计税依据和所需缴纳的税款以短信的形式告知房屋交易涉税双方当事人,避免不法中介谎报税款,欺瞒纳税人,让每一个纳税人知晓政策,诚信纳税,放心缴税。
如遇疑问,请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手房交易要交哪些税?
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他形式的房产赠与(不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房屋赠与中的受赠方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具体公式:(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含增值税的房屋原值-不含增值税的其他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20%。
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契税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