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进一步简化了中资商业银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决定》规定,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不受“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限制,推动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县域和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
《决定》合并了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申请人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即可开始筹建工作。《决定》优化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将有助于银行通过募集发行次级债和其他资本补充工具,及时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通过发行金融债,发挥主动负债能力,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