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记者从宁夏财政厅了解到,为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打击“老赖”违法失信行为,今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老赖”将被拒之门外。
根据要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时,将政府采购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应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评审前,要对参与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进行查询,一旦发现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一律按废标处理。
各采购单位应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