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调整政府规章罚款限额
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对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7月25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修正案草案将我省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调整为“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1996年10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20多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需要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适当调整。因此有必要依据上位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规定进行修改。
首先是适用范围。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我省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从原来的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扩大到省人民政府和所有21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据此,将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调整为“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记者发现,之前的规定是,“对公民在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修正案草案不再区分经营活动、非经营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同时,参考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数额标准,将我省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调整为“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