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在内的五类房产,将免征房产税。近日,省政府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对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了详细说明。
细则提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细则中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本细则自发布起,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