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703名,选举698名,预留机动名额5名。
二、各设区的市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根据人口数计算分配的代表名额为462名。各设区的市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为5名,共70名。上述两项合计532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南宁市65名,柳州市40名,桂林市51名,梧州市32名,北海市21名,防城港市16名,钦州市37名,贵港市47名,玉林市61名,百色市41名,贺州市24名,河池市44名,来宾市28名,崇左市25名。
其他应选代表名额为146名,由自治区统筹安排到各设区的市进行选举。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区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名。
四、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世居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279名。其中人口特少的世居少数民族,至少应选出代表1名。具体如下:壮族222名,瑶族27名,苗族11名,侗族8名,仫佬族4名,毛南族2名,回族1名,京族1名,彝族1名,水族1名,仡佬族1名。
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12名。
六、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七、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要比上届有所提高。
八、各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结构要求,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另行通知。
九、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7年12月20日前由各选举单位依法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