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昨天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拟将现行关于“本市五环路以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规定,调整为“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近5年来,春节期间,本市PM2.5平均浓度均超过全年日均浓度,重污染天数在2天至4天之间。春节期间特别是除夕、初一、正月十五3天的PM2.5平均浓度明显高于全年平均浓度,突出反映了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负面影响。目前,全国共有444个城市通过地方立法实施禁放政策。其中,省会城市10个、地级市91个、县一级的343个,禁放政策实施后,均得到所在城市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
本着“扩大禁放区域、减少燃放时间、加强管理控制,提升环境质量”的主要思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重点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
首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表述,突出环保意愿。
同时,明确规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停止销售、配送、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强调紧急应对措施。
最主要的一项修改,是将现行关于“本市五环路以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规定,调整为“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一步扩大“禁放”区域。按照现行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内,农历除夕零时至正月初一24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将现行关于“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自行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规定,调整为“五环路以外地区,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且明确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还完善了相应的罚则。在重污染红色或橙色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违反相关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自昨日起至8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