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违法生育纳入征信系统、增加产假六十天成为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永辉介绍,《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1月28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出现了重大转折性变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为确保《条例》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衔接,实现新疆社会和谐、各民族平等、区域安全和长治久安,对《条例》及时修正很有必要。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新增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至于生育子女的个数,《条例》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同时,规定了再婚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