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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抓获嫌疑人10人!邢台市破获首例跨省组织考试作弊案!涉及多名高校师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9  来源:太行山上
核心提示:杀人放火是犯罪大伙都明白,可(组织)考试作弊是犯罪么?蜀黍告诉你:答案是肯定滴!!近日,邢台警方就破获我市首例组织考试作

杀人放火是犯罪大伙都明白,可(组织)考试作弊是犯罪么?蜀黍告诉你:答案是肯定滴!!

近日,邢台警方就破获我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案件涉及河北、山西两省三所高校多名师生,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涉案金额150000元。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起诉。

2016年10月15日,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期间,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在邢台技师学院(考点)巡查中发现,1名考生考试中使用手机接收当科试题答案。

经深入调查,一个培训机构网上购买答案向参训学员兜售,再买通监考老师向场内考生传递答案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

某培训机构法人刘某(女、32、内丘人)通过网络从山西某大学在读研究生王某处购得当年执业药师考试答案,并四处向考试的考生兜售。为确保答案能够传递到考生手中,刘某在通过手机向考场内考生发送的同时,还买通邢台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张某和邢台技师学院工作人员潘某,由潘某通过监考老师向考场内考生传递纸质答案。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

民警提示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首次明确将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邢台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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