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至18日,河北省人社厅在全省集中开展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8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按照通知,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14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次检查对象包括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各类用人单位,以宾馆饭店餐饮服务、保安、城市环卫、存在劳动用工行为的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且收入水平偏低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尤其以工作一线的服务员、保洁员、保安员等各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况为重点。
我省相关部门将通过深入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作一线,核查资料、进行座谈、填写问卷调查和向劳动者现场了解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组织立案调查、依法处理。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