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做了进一步完善修改,备受关注的噪声扰民,拟规定在午休和晚上休息时,不得装修扰民。公共场合的广场舞、打陀螺和甩响鞭等健身运动,也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8点进行。
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通过对修改意见的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在环境噪声投诉方面,修改为“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公开环境噪声污染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针对备受关注的健身运动扰民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
对于午休的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还做出了特别的要求,拟规定禁止在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