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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正式启动“养老并轨” 缴费不足15年可退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8  来源:辽沈晚报
核心提示:沈阳正式启动“养老并轨” 缴费不足15年可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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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调入的人员,用人单位需在起薪之月起为其申报参保;参保人死亡、累计缴费不足15年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一次性退费。日前,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发布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指南(试行)》,在待遇管理方面更为规范,多发待遇应追回,待遇补发、待遇调整均需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此前,沈阳市正式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老百姓俗称“养老并轨”),本次发布养老保险经办程序,将让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办理更加有章可循。

就参保登记、变更等做明确规定

指南中对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方面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经编制、财政、人社局认证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当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当参保单位新招录、调入人员新参保的,应从起薪之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新参保手续。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当参保人员发生工作调出、辞职(退)、解聘、开除、参军、上学、服刑、失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等变化时,应从停薪或失踪之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待遇业务。中断缴费人员重新在参保单位恢复工作或暂停发放待遇重新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应从起薪之月或恢复领取待遇资格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恢复缴费或续发待遇业务。

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退费

如参保人员因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和延长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选择不再继续缴纳要求一次性退费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并提供相关材料。

在统筹范围内转入转出养老保险手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当参保人员在本地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之间调转(调出)的,须从停薪之月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出业务,并提供调转(调入)手续复印件一份。

待遇补发、调整需办相关手续

在待遇管理方面,对退休待遇新增、多发待遇追回、待遇补发、待遇调整和重算方面,也均给出了明确的办理流程规定。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即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办完退休手续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如出现参保退休人员迟报死亡变更、重复领取待遇或其他原因需要追回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也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退休人员因待遇核定或调整时间滞后、待遇恢复等原因需要补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待遇补发业务。对审批有误需要重新审批的或审批无误、核算有误需重新调整待遇的,以及未参与定期待遇调整需要零星调整的,也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已退休人员需要重新核定待遇标准的,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后,可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待遇重新核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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