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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 副驾驶上的雇工为躲大火 跳车逃命却被碾轧身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9  来源:锦州新闻网
核心提示:副驾驶上的雇工为躲大火 跳车逃命却被碾轧身亡

网络图片

一组一挂大型货车在行驶途中,驾驶室突然着火。在司机处置过程中,坐在副驾驶上的雇工慌乱中自行跳车逃命,没想到竟被车轮碾轧身亡。由此引发了一桩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黑山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处车主的过错责任为70%,赔偿死者家属52万元。

贾某是黑山县个体业者,经营大型货车配送货物生意,贾既是车主又是司机。邢某于2016年8月11日开始在贾的配货站打工,每月工资2000元。当月14日,邢随贾一起外出送货。15日10时50分许,当贾某驾驶一组一挂大货车行驶至丹锡高速公路东行177公里时,由于驾驶室电器线路故障,致驾驶室发生燃烧。在贾某将车辆驾驶至紧急停车带停车过程中,坐在副驾驶上的邢某采取跳车的方式逃生,没想到却被该挂车车轮碾轧致死。事故发生后,盘锦警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当事人贾某及邢某均无责任。盘锦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系左胸及左侧肢体严重损伤而死亡。另外,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时效到2016年8月13日(事故发生时仅过保险时效2天)。

案发后,死者邢某的母亲王某及妻子尤某、儿子邢某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黑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2万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1106元。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邢某受贾某的雇佣,为贾某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且邢某系在雇佣活动中致死。贾某作为货车的实际支配人和运营利益获得者,其有义务确保该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排除安全隐患。邢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采取跳车逃生的方法不当,自己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邢某的过错责任为30%,贾某的过错责任为70%。关于贾某应赔偿的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万元为宜,其他损失亦应按相关规定计算。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某、尤某、邢某某共计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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