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莘县交通执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可当个别执法者手握行政处罚权时,得意忘形无所谓,赤裸裸的变成以权创收的利器。而山东省莘县交通执法就是典型一例,把手中权力无限放大,执法人员凭自己想象确定违法,行政处罚靠拍脑袋决定,上演一幕幕离奇古怪屁股决定脑袋的罚款。
一运输汽油的车辆,经莘县境内公路被交通执法拦截,对车辆证件和货物实施老中医看病“望、闻、问、切”,最后来个鸡蛋内挑骨头,认为车辆没有“配备过滤式呼吸器、化学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的毛病,不由分说将车辆扣留人车混杂的停车场内,司机不交钱莫想走出停车场。货主催货急迫司机无奈,四个小时后被迫缴纳3000元罚款,才离开莘县交通执法的魔掌。
纵观莘县交通执法的罚款,执法违法处处可见,扣车实施行政强制,犹如囊中取物随便,竟然只字片语法律文书未作出送达;别出心裁的认定,未安装“配备过滤式呼吸器、化学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的荒唐理由;如此危险严重必须惩罚,竟无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规定,危险品车辆随意停放无资质停车场,人车混杂安全无保障;认定违法无视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车辆已审验合法车辆却冠以罚款理由;对照使用的处罚依据,更是生拉硬套牛头不对马面,强加处罚罪名。这就是莘县交通执法水平,类似罚款决不是一宗,显示了莘县交通有权就会任性,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为部门创收的勾当。
莘县交通执法作出的罚款引用的处罚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代,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执法部门能否自觉地依法行政,与人民关系十分密切,直接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权威,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顺利实施,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期望莘县交通执法能带头遵法守纪,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莘县交通执法作出的违法行为通知书
罚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