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汪洋 通讯员 雄检)一连串的疏忽大意,致使一名三岁幼儿遗忘在车内致其中暑死亡。近日,雄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跟车老师王某某、校车司机李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幼儿园园长王某某、班级老师嵇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6月28日上午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自己的长安汽车,拉载王某某接雄县袁庄村的马某某等10名幼儿,欲送往昝北幼儿园上学,超过了该车核定载客人数。车辆到达昝北幼儿园后,王某某没有清点下车人数便关上车门,李某驾车回到家中。
班级老师嵇某某在点名时发现被害人未到,但其未把这一情况向相关负责人汇报,也未向孩子家长或跟车老师询问未到校的原因,想当然认为孩子请假了。
当日下午4时许,组织孩子们放学回家时,王某某才发现没有见到被害人。后在上车过程中,发现了马某某在车内最后一排座位上趴着。园长王某某抱着被害人乘坐李某的车赶到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当日晚,医院宣告马某某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法医鉴定系中暑死亡。双方已于事故发生后达成民事调解,幼儿园一方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父母出具了谅解书。
雄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李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被遗落在校车内中暑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其行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园长王某某无任何手续私自开设幼儿园,对园内教师、司机的安全教育、监管不到位。班级老师嵇某某违反幼儿园日常操作规程,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雄县检察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