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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重拳出击,严惩不贷!上海检察向“套路贷”亮剑(附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5  来源:国家公诉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打击“套路贷”专项工作部署会,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专题会议精神,明确和统一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打击“套路贷”专项工作部署会,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专题会议精神,明确和统一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标准。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燕平出席,市院侦监处、公诉一处、金融处主要负责人,各分院、区院分管检察长、侦监、公诉、二审、金融部门负责人参加。

什么是“套路贷”?

所谓“套路贷”案件,是指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的案件。

套路贷的特点

1

犯罪团伙化、组织化色彩明显。

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的组织分工: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有稳定的放贷圈,有职业的讨债人,有专门的平帐公司。

2

犯罪行为“套路化”且手段隐蔽。

多表现为先诱骗或胁迫借款人以房产等作为抵押签订高于实际借款数倍金额的借款协议,通过银行转账形成走账记录,并要求借款人当场提现后返还实际借款以外的钱款,却制造出借款人已取得全部借款的假象,并以此作为证据嗣后通过暴力逼债、虚假诉讼等方式强行索要借款协议上的虚高借款,当被害人无法还款时,又会强迫借款人向事先共谋的另一伙犯罪嫌疑人借款偿还之前借款,并通过银行形成走账记录,导致被害人债务越来越多。

3

被害人多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不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以理财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为名招揽生意,实际上相关公司仅是幌子,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和实际放款人绝大部分是公司股东或者其他自然人,不少是专门非法从事高利贷的自然人主体。

4

犯罪行为危害性大、危害后果涉及面广。

从放贷资金来源看,犯罪嫌疑人为追求高额利润,除了自有资金外,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吸纳资金,容易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普通诈骗和金融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从借款人看,绝大部分借款人没有工作或其他收入来源,大多不惜代价借取高利贷用于个人消费,还有不少是用于赌博或用于归还赌债。一旦借款人没有资金归还犯罪嫌疑人设置的陷阱,导致其家庭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均会受到威胁,形成家族式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安宁。

上海检察重拳出击

全市各级侦监、公诉部门充分运用检察职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优化办案模式,加强类案指导,立足检察职能形成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违法犯罪”的态势。 

(一)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提前介入,积极与公安机关就案件的侦查取证、法律适用、打击范围、案件管辖等问题专门研究协商,加强引导,确保侦查取证质量。

(二)加强捕诉联动,确保案件质量。

面对该类案件犯罪链条长环节多、证据收集困难、涉案罪名交织等特点,检察机关内部及时启动捕诉衔接,侦监、公诉部门共同研判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三)形成上下联动,加强案件指导。

检察机关内部启动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市院业务处加强对案件的业务指导和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全市新动态、新趋势和新问题,对遇到的问题困难加强分析研究,及时给予指导。

(四)加强专业办理,保障案件质量。

针对此类案件特点,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组织精干力量,优化办案模式,安排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负责该类案件办理,统筹协调、统一指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典型案例

戴某等15人犯罪集团案

2014年9月,张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成立上海禹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伙同唐某奇(另案处理)、被告人戴某、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当有被害人向该公司借款时,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被害人在虚高后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费用。

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被告人戴某等人持虚高的借条纠集或者指使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蒋某、姚某、刘某、沈某等人上门索债,或将被害人强行带至禹鹏公司或该公司附近进行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其筹款交钱,直至其本人或家属交钱后才被释放。

被告人戴某等人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对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禹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张某、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戴某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在本市以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陈某等3人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系上海旭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伙同他人多次通过虚高借款金额诈骗借款人钱款,其中被告人陈某涉案既遂金额30万元、未遂金额150万元;被告人张某、龚某在明知旭筹公司通过上述形式诈骗借款人钱款的情况下,以旭筹公司员工名义,使用假名帮助旭筹公司约谈客户、促成签约、走账、协助要债等并获取好处费,被告人张某涉案未遂金额150万元,龚某涉案未遂金额100万元。

陈某等8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

虚假诉讼、诈骗案

2014年起,被告人陈某、韩某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韩某、魏某、俞某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由俞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租借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578号某室作为办公地从事高利贷业务。根据约定,被告人陈某、韩某、魏某各抽取高利贷业务盈利的30%作为提成,被告人俞某抽取盈利的10%作为提成。被告人朱某、徐某、葛某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

瞿某等6人诈骗案

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傅某、郝某、朱某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为幌子,在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谈妥由后者作为资方放贷,并让杭某签下欠款16万元的借条。同年8月10日,瞿某伙同被告人应某以上述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到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并由瞿某帮杭某放贷赚利息赎房为饵,诱骗杭某从家中将房产证偷出并过户给他人取得“贷款”,骗取杭某150余万元。

(因案情需要,该案拆成2个案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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