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河北 » 正文

全球报道:吕梁市大土河集团王家庄煤业安全事故瞒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5  来源:搜狐
核心提示:安全,是中央政府永恒的主题,是企业发展基本保障和原则。企业应该给工人提供安全保障,也是企业正常发展的主题。但是在经济高速

安全,是中央政府永恒的主题,是企业发展基本保障和原则。企业应该给工人提供安全保障,也是企业正常发展的主题。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接连不断的安全事故也给我们的发展史上深深的留下了一道伤痕。

频发安全事故,旷工付出宝贵的生命,应该由谁来负责?

近日记者接到群众反映:山西省吕梁市大土河集团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频发瞒报,煤矿一直正常生产。也有人对大土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这样的评价:在去年煤价格回升以后,煤矿超开采,也就是重生产,轻安全。导致大土河煤业今年发生多起事故,照常生产。

死者名字:卫清海、年龄50多岁,是山西中阳人。是煤矿支护工,平时帮忙开工作面溜子。

发生时间7月28日下午5点多,在10#釆队二采区01综釆工作面西破碎机把人打坏致死。队长是李忠平。

煤矿领导相互推诿,真相究竟在哪里

记者为了核实该事故,记者于7月29日来到大土河煤矿,见到该矿长孔某。记者给孔矿长把死者信息反映以后称:我知道了,当时记者去时是星期五下午,孔矿长称:下个星期一给你回复。随后记者离开。

相关部门是否对安全重视?

记者于8月2日来到石区政府办公室,要求见主管安全的李瑞刚副区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区长不在,记者把反映材料呈放区政府办公室,区长回来转交。但是也是石沉大海。

记者于8月7日来到离石区新闻办,主任不在,电话对接我们也是接到区政府转的材料,我们转给区煤炭办。

记者去煤炭办见到张局长,记者说明来意后,张局长称:新闻办已经把材料转过来了,已经介入调查。记者问事故是否报到煤炭办,没有。

煤矿领导不正面解释安全事故一事究竟是何原因?

记者于星期一联系孔矿长时,我们领导不在,这个周末给你回复。周末再次联系孔矿长时称:下个星期一有人联系你。星期一再次联系孔矿长时:给记者发信息称:这是我们公司王总电话,你和王总对接。一对接近半月也没有见到煤矿领导解释。

记者拨通王总电话时,反映煤矿安全事故一时事,王总称:我们调查清楚和你联系。我有会议挂断电话。记者再次拨通王总电话,王总称:今天来了好几波记者,你和新闻办对接。

记者在百度查看大土河煤矿,今年安全事故发生多起,网络报道以后作为离石区主管安全的区长、离石区煤炭办、是怎么看待这起事故的?又是对煤矿怎么管理的?对于处理煤矿是怎么处理的?都是迷。

难道真有人为该企业保驾护航?为什么大土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此胆大,到底底气何来?

后续网络报道:

近日,本网在山西开展安全隐患调研时多次接到当地群众反映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大土河煤焦集团公司数月内连续多次发生安全事故且隐瞒不报,情节严重,无视生命,无视法律法规。

据调查得知,大土河集团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3月3日当班电工在井下被掘进机绞死。死者高海义,现年35岁,系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林家坪镇庄上村人。家有父亲高乃喜、母亲薛巧爱、其妻贺小燕并有两子,分别为长子高泽鹏,次子高泽宇。事故发生后,企业并未及时上报 而是私下与死者家属私自了结,瞒报谎报事故真相。

本网编辑在深入了解后及时向离石区煤炭工业局张副局长反应该情况。张局长称:“市里已经成立专案调查组,两月之后会给予调查结果”。然而事故尚未调查清楚,该集团又连续发生两起安全事故。2017年5月19日,王家庄煤矿又一当班工人在井下抽水时触电而亡。死者王玉明(又名王天福),现年55岁,系吕梁市离市区红眼川乡殷家山村人。

2017年5月28日上午10时许,位于大土河集团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一机电工人在当班检修工作中再次造成死亡,并有一人重伤。死者乔效平,现年47岁,系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李家湾乡梁家会村人。知情人称,发生事故时,死者参加工作仅四五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在利益驱使下,“瞒报”好像成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代名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一律提级调查”。安全重于泰山,瞒报更是对生命的漠视和极度的失职,作为安全监管部门总是瞒着捂着,无视生命的存在,在造成安全事故后不仅泰然自若,还帮着涉事企业善后!这些荒唐的、不可理喻的事情的发生会带给我们怎样的启发

据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明确规定: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谎报、瞒报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给予事故单位100万-50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处与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