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知情人举报,反应河北省永年区天林医院(中召庄骨科)开出的自加工“3号药”没有任何说明,简单的塑料瓶包装胶囊,无中文标志、无中文批号、无中文说明、没有生产地址、没有厂家名字、没有国药准字号,医院窗口取药直接说“3号药”,内有小纸条治疗说明:活血化瘀、消肿止痛、关节强直、颈肩腰腿痛、骨质增生、四肢关节痛,村民怀疑是“假药”。
接报后,记者及时驱车赶到天林医院,与举报者简单的沟通后,根据举报者的指点走到取药处,只说句两瓶“3号”就轻易的买到了。记者看着购买的两瓶药,光滑的药瓶上没有任何文字说明,记者问销售员药品是医院自己加工的吗,得到了销售员的肯定,同样也证实了举报的真实情况。
随后,记者拿着药品来到永年区工商食药监局了解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却表示:负责药品的所有领导都开会去了不在,让记者改天再来。无奈之下,记者只好先到食药举报中心举报情况并做了登记,希望能尽快调查并给于答复。截至发稿,记者也没有得到工商食药监局的任何回复。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三无药品也称“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关于此事进展,记者将会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