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女子段某与桂某,用虚假车库所有权手续,以买卖车库的名义,向他人抵押借款,共骗取18万余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段某因诈骗犯罪获刑四年。此前,桂某已经获刑。
以买卖名义抵押骗钱
2015年3月17日,沈阳女子段某与桂某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一家中介内,利用桂某预先准备的沈阳市沈北新区某车库的虚假车库所有权手续,以买卖车库的名义向李某抵押借款,骗取李某人民币67200元。截至案发前,桂某陆续偿还利息共计人民币30800元,二人实际骗取钱款金额为人民币36400元。
2015年4月20日,桂某授意段某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道高某家中,利用桂某预先准备的虚假车库所有权手续,以买卖车库的名义向高某抵押借款,骗取高某、杨某共计人民币66500元。截至案发前,桂某、段某陆续偿还利息共计人民币42000元,二人实际骗取钱款金额为人民币24500元。
2015年5月27日,桂某授意段某找到王某,利用桂某预先准备的虚假车库所有权手续,以买卖车库的名义向王某抵押借款,骗取王某人民币57000元。截至案发前,桂某、段某陆续偿还利息共计人民币21000元,二人实际骗取钱款金额为人民币36000元。
2016年1月23日,桂某授意段某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道,利用桂某预先准备的虚假车库所有权手续,以买卖车库的名义先后二次向王某某抵押借款,实际骗取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5000元。
2016年5月22日,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段某先后四次骗取各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1900元,均由桂某占为己有。
女子因诈骗获刑四年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虚假的车库所有权手续,以车库买卖的名义将租赁车库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段某在桂某授意下,利用桂某提供的虚假产权手续与桂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且未实际获得任何利益,为从犯。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鉴于段某无前科劣迹,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为从犯,所以对其可从轻处罚。
2017年7月,法院一审认定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段某与同案犯桂某共同退赔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六千四百元;退赔杨某、高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四千五百元;退赔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六千元;退赔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宣判后,段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桂某已经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