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更加人性化,更加有利于大众创业
2017年8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84号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笔者认为,这个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专门列了一条,规定什么“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全文如下: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这第三条规定,使无数的个人经营不用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既方便了大众创业,又减轻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营业执照的负担,减少了人财物的浪费。
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充分体现了鼓励大众创业,鼓励全民创新。
笔者记得,当年某地一家刚成立的洗衣店,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收了一份活,就被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2000元,这个洗衣店还没有正式开业一天即关门大吉,当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没有罚到一分钱。
笔者目前从事的代书代办和咨询服务,因为笔者要从事多方面的咨询服务,在2005年就遭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刁难,他们要求笔者进行哪一个方面的咨询服务,就要到哪一个行政机关领取许可证。这样一来,就要专门安排一所房屋来悬挂这些许可证。
官司一直打到国家民政部,后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出具了一份书面回复,才解决了难题。而且,幸亏一位开明的副县长直接过问,才得以顺利办妥。
李克强总理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句话,言简意赅地为政府与市场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边界线,也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给出了明确的方向。
对于公民而言,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对于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是不能做的。
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即将正式实施,办法充分贯彻了李克强总理的讲话精神。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也为那些用“非法经营罪”来整治老百姓的人敲响了丧钟,画上了句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是中国法制明显进步的标志之一。
笔者始终深信,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政府,今后一定能够更加为百姓着想,一定能够为全民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一定能够为真正的创业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指日可待!
2017年8月23日星期三于吉林白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