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河北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省委、省政府“1+18”大气污染治理方案,邢台市强势推出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秋冬季主城区实施机动车按尾号限行等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如下:
邢台市2017—2018年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6年秋冬季,邢台市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前期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成为人民群众“心肺之患”。当前邢台市空气质量在京津冀“2+26”传输通道城市中仍处落后位次,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河北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省委、省政府“1+18”大气污染治理方案,按照“2+26”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坚持以秋冬季为关键时期,以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问题为主攻方向,确保邢台市秋冬季(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细颗粒物浓度比2016—2017年同期下降20%以上,达到102μg/m3以下,重污染天数比2016—2017年同期下降18%以上,不超过46天,在邢台市委、市政府出台“1+1+19”大气污染治理一揽子文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强化工业企业综合治理
1.严防“散乱污”企业污染反弹。对已关停的5459家“散乱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其中,列入关停淘汰的,做到“两断三清”,挂账销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严禁供水、供电,严防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供电公司;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列入整合搬迁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整治改造的,坚持先停后治,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生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对涉大气污染排放的“散乱污”企业(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动态管理台账,对存在瞒报漏报的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建材行业:采暖季,水泥(含粉磨站)、新型墙材(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行业,全部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坚持“以量定产”,2017年9月底前报市大气办备案。(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钢铁行业:采暖季,钢铁企业减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企业严格实施“以热定产”,2017年9月底前报市大气办备案。(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落实单位:桥西区政府、邢台县政府)
焦化行业:秋冬季,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6#、7#、8#、9#焦炉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临城三阳焦化有限公司、邢台钢铁有限公司、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1#、2#、3#、4#、5#焦炉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企业严格实施“以热定产”,2017年9月底前报市大气办备案。(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落实单位:桥西区政府、邢台县政府、内丘县政府、临城县政府)
铸造行业:采暖季,列入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公告名单且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的铸造工序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其余铸造企业的铸造工序全部停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涉VOCs排放行业:采暖季,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承担民生需求确需生产的,报省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其他涉VOCs排放企业,2017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治任务;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玻璃企业:玻璃生产线采暖季限产15%以上。鼓励玻璃企业在采暖季进行冷修。(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玻璃生产线燃用天然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300mg/m3以下;燃用煤气的,达到250mg/m3以下。2017年9月底前,玻璃企业完成备用烟气净化设施与配套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调试及联网工作;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烟气直排的玻璃企业依法顶格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
电力行业:采暖季,邢台国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隆尧天唯热电有限公司、河北迎新集团矸石热电有限公司等热电联产企业“以热定产”;河北建投沙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矸石热电厂、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村矿矸石热电厂、河北健民淀粉糖业有限公司、河北宁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春雨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限产15%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未达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实施停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造纸行业: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造纸企业(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限产50%以上。在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造纸企业(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实施停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橡胶行业:采暖季,河北万达轮胎有限公司、特瑞堡轮胎工业(河北)有限公司、特瑞堡轮胎工业产品(邢台)有限公司等橡胶企业限产50%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炭黑行业:采暖季,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卡博特旭阳化工有限公司限产50%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邢台县政府)
炭素行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采暖季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其他没有列入秋冬季错峰生产的行业和企业,根据全市大气环境状况,必要时也要实施停限产。
二、强化散煤污染管控
3.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在已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384台的基础上,从严从细“回头看”排查,发现一台,问责一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加快推进已拆除燃煤锅炉后续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严防燃煤锅炉污染反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全面完成“煤改气(电)”工程。2017年10月底前完成10万户“煤改气(电)”工程施工,具备通气通电条件,2017年年底前完成21.8万户“煤改气(电)”,“一城五星”城区、“五星”和市区关联区基本实现无散煤。(牵头单位:市清洁取暖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重点对桥东区、桥西区、市开发区进行“煤改气(电)”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单位:市清洁取暖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三区”实现无散煤。(落实单位:桥东区政府、桥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严控劣质煤和散煤销售。2017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煤炭销售网点。(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驻村、村村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劣质煤、散煤进村入户。(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对已完成“煤改气(电)”的区域,严格落实“三清”工作,杜绝煤炭取暖反弹。(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扬尘污染管控
6.加强工地扬尘管控。2017年9月底前,各类工地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一城五星”2万平方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与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联网,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停工整治。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2017年9月底前,全市域内所有渣土运输车完成密闭装置安装,并按照规定时段和路线行驶,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顶格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开展降尘量监测,并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落实单位:市环保局)
7.严格管控土石方作业。采暖季,市建成区内各类工程土石方工序和拆迁(拆除)停止施工。对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施工期间出现违规的企业,顶格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落实单位:桥东区政府、桥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加强道路扬尘管控。全方位加强清扫保洁,实现主城区洁净清扫全覆盖,做到“以克论净”。(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落实单位:桥东区政府、桥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严查严处运输车辆“飘、洒、遗、漏”问题,并在媒体曝光。(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9.深入整治露天矿山。暂停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评、矿业权审批。(牵头单位:市审批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56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修复绿化,对已停产但尚未治理达标的51处有证矿山强制采取临时抑尘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所有未通过验收的停产整治矿山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机动车管控
10.实施机动车限行。秋冬季,在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合围区域内,周一至周五每日7时至21时限行2个车牌尾号,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启动一级预警时,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限行措施。(落实单位:市公安局)
11.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秋冬季,实行重型运输车辆祥和大街、东华路限行,控制过境车辆对主城区的污染。(落实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积极推广电动清扫保洁车辆,2017年9月底前,“一城五星”范围内所有道路清扫保洁车辆全部完成“油改气(电)”;(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落实单位:“一城五星”县市区政府)建立柴油车等货运车辆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落实单位:市交通局)2017年10月1日起,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市主要卡口等,每日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2017年底前,淘汰市区170辆柴油公交车,新增250辆电动公交车,实现“绿色公交”全覆盖;(落实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在入市口和市区主要街道,安装10台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辆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重点筛查进入市区的蓝牌货车和高排放尾气车辆,(落实单位:市环保局)尾气不达标的不准进入市区。(落实单位:市公安局)2017年9月底前,谋划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落实单位:市环保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落实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以施工工地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落实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五、强化油品质量监管
12.严格管控油品质量。2017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2017年10月15日前,全面取缔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对环保、安全、油品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资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交通运输管理
13.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钢铁、焦化、电力、玻璃、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采暖季错峰运输“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减产比例降低运输能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严格监督重点企业执行错峰运输。(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4.加快优化重点企业运输结构。进一步降低公路运输比例、提升铁路运输比例,2017年10月底前,邢台钢铁铁路运输比例提高到50%以上;旭阳焦化提高到60%以上;国泰发电提高到70%以上。(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15.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析。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照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空气质量监测AQI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落实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16.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以上;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八、强化大气治理责任追究
17.实行量化问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量化问责规定。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督查发现问题较多、被国家和省媒体曝光的,对邢台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量化要求分别对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问责。对每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市环保局及时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排名、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位于全省后20名、重点任务进展缓慢、AQI持续48小时“爆表”的县市区,市政府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未能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严重滞后的县市区,按量化问责规定处理,并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18.加强督查督导。市政府成立强化督查组,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地毯式、解剖式、常态化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