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法制网
南方法制网讯(记者王建勋))2017年9月13日中午,记者在侯马一个饭店里招待客人用餐,就在饭店的隔壁小卖店买了4盒中华烟招待客人,自己先点上一支抽,发现和以前抽过的感觉确实不一样,便和小卖部老板理论,说其出售的是假烟,但这个老板却搪塞其词,表示他们店里的烟都是烟草局拿来的,要求记者私了此事。烟草局是国家管理香烟买卖的机关,国家对于香烟专卖,有着严格的管控制度。眼皮底下竟然有出售假烟的,也就是说,即使你在烟草局内工作,看起来有着所谓的关系,但根本买不到严格控制的名牌香烟。所以记者不愿与其私了。
下午记者便来到侯马市烟草专卖局反映情况,烟草局的一个稽查大队长说侯马市场不可能有假烟,当他抽了一口说“”哟,不对”。至于具体如何处理,也没说下所以然。
据我国法律规定销售假烟应以据具体数额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作为一名记者,希望我们有一个良好的烟草市场,可以提供让人们放心的烟,更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