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6日中午,鸡泽县医院发生一场悲剧,一名装修工人胡某某在医院门诊2楼进行装修施工期间,因操作不慎,触电身亡。家中的顶梁柱突然坍塌,全家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据记者调查,死者名叫胡晓凯,男,30岁,鸡泽县鸡泽镇沙阳村人。触电安全事故发生后,医院方面及时将该起安全事故上报给了鸡泽县安监局,但鸡泽县安监局却并未上报给邯郸市和河北省安监部门,而是在电话中向记者声称死者胡晓凯并未发生触电事故,而是自然死亡。
据知情人透露,事故发生后,医院方面已赔偿了死者家属60万元,其生前所在的装修队赔偿了22万元。至此,该起安全事故被鸡泽县安监局彻底隐瞒下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